2017-06-15

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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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第 21 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曾穎堂董事 曾榮孟董事 劉炳鋒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 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票決結果如 出席股東可表決權總數88,175,535權, 贊成82,512,627權,佔出席總權數

   93.58%; 反對4,539,907權,佔出席總權數5.15%; 棄權與未投票1,123,001權,佔出席總權數1.27%。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二分之一,本案照原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曾穎堂董事、

   曾榮孟董事、劉炳鋒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晶華光電(無錫)有限公司董事:曾榮孟董事、曾穎堂董事、劉炳鋒董事 隨州泰華電子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曾榮孟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晶華光電(無錫)有限公司: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新泰路8號。 隨州泰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隨州經濟開

   發區深圳園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石英產品之加工、製造、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因此對本公司 財務業務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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