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董事會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情形
113年度董事會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情形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8條規定,公司每年應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適任性及獨立性,並提報董事會,且會計師事務所亦出具審計品質指標(AQI)資訊報告供本公司董事會參考。
經113.2.29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簽證會計師之適任性及獨立性之評估審查,其審查內容項目如下:
評估內容 | 黃靖雅會計師 | 凃清淵會計師 |
1. 執業前兩年是否在本公司服務 | 否 | 否 |
2. 是否握有本公司股份 | 否 | 否 |
3. 是否與本公司有資金借貸情形 | 否 | 否 |
4. 是否兼任本公司經常性工作,支領固定薪給 | 否 | 否 |
5. 與本公司是否有共同股份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 否 | 否 |
6. 是否涉及本公司制定決策之管理職能 | 否 | 否 |
7. 與本公司董事及管理階層人員是否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否 | 否 |
8. 該會計師名義是否為他人借用為本公司簽證 | 否 | 否 |
9. 會計師因委辦事項所獲得之本公司秘密是否善盡保密責任 | 是 | 是 |
10. 後任會計師酬金是否低於前任會計師 | 否 | 不適用 |
11. 會計師專業服務是否符合本公司目前需要 | 是 | 是 |
12. 會計師是否提供會計師審計品質指標(AQIs)資訊 | 請參閱附檔 | 請參閱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