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9
公告本公司股东常会决议解除董事竞业禁止行为之限 制
符合条款 第 21 款
事实发生日 112/06/19
说明
1.股东会决议日:112/06/19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董事曾颖堂 董事曾荣孟 董事刘炳锋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董事曾颖堂:
1.晶华石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APEX OPTECH CO.董事
3.晶华光电(无锡)有限公司董事
4.Rakon Limited
董事 董事曾荣孟:
1.晶华石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APEX OPTECH CO.董事长
3.晶华光电(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刘炳锋:
1.晶华石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APEX OPTECH CO.董事
3.晶华光电(无锡)有限公司董事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期间。
5.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经表决后照案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 (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 董事曾颖堂、董事曾荣孟、董事刘炳锋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晶华光电(无锡)有限公司:曾荣孟董事长、曾颖堂董事、刘炳锋董事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晶华光电(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8号。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石英产品之加工、制造、买卖。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
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